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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济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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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济衔条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集会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救济衔品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济衔品级的体例

第四章 消防救济衔的初次付与

第五章 消防救济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济衔的保存、升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度综合性消防救济步队正轨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加强消防救济职员的责任感、声誉感和构造规律性,有利于国度综合性消防救济步队的指挥、办理和依法实行职责,依据宪法,订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度综合性消防救济步队实验消防救济衔制度。

消防救济衔付与工具为归入国度行政体例、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一致向导办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济步队退职职员。

第三条 消防救济衔是标明消防救济职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济职员品级的称呼和标记,是国度赐与消防救济职员的声誉和响应报酬的根据。

第四条 消防救济衔高的职员抵消防救济衔低的职员,消防救济衔高的为下级。消防救济衔高的职员退职务上从属于消防救济衔低的职员时,担当向导职务大概向导职务高的为下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主管消防救济衔事情。

 

第二章 消防救济衔品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济衔依照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和消防员辨别设置。

第七条 办理指挥职员消防救济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初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能职员消防救济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济衔前冠以“专业技能”:

(一)指挥长:初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济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初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低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准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济衔品级的体例

第十条 办理指挥职员依照下列职务品级体例消防救济衔:

(一)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消防救济步队向导指挥机构、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消防救济步队向导指挥机构、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初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能职员依照下列职务品级体例消防救济衔:

(一)初级专业技能职务:初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能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低级专业技能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依照下列事情年限体例消防救济衔:

(一)事情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事情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事情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事情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事情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事情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事情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事情二年以下的:准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济衔的初次付与

第十三条 付与消防救济衔,以消防救济职员现任职务、德才体现、学历学位、任职工夫和事情年限为根据。

第十四条 初任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依照下列划定初次付与消防救济衔:

(一)从平凡初等学校结业生中招录,获得大学专科、本迷信历的,付与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济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讨生,付与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济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讨生,付与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济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的,依照所任命的职务品级付与响应的消防救济衔;

(三)从国度构造大概其他救济步队调入的,大概从切合条件的社会职员中招录的,依照所任命的职务品级付与响应的消防救济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依照下列划定初次付与消防救济衔:

(一)从高中结业生、平凡初等学校在校生大概结业生中招录的,付与准备消防士;

(二)从服役兵士中招录的,其退役年限计入事情工夫,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划定,付与响应的消防救济衔;

(三)从其他救济步队大概具有专业技艺的社会职员中招录的,依据其从事相干专业事情工夫,对比国度综合性消防救济步队中划一条件职员,付与响应的消防救济衔。

第十六条 初次付与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消防救济衔,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予以同意:

(一)付与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同意;

(二)付与初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正职向导同意;

(三)付与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应急办理部分赞同后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此中丛林消防步队职员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正职向导同意;

(四)付与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第十七条 初次付与消防员消防救济衔,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予以同意:

(一)付与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消防救济步队向导指挥机构、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正职向导同意;

(二)付与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准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第五章 消防救济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济衔一样平常依据职务品级调解状况大概事情年限逐级提升。

消防救济职员提升上一级消防救济衔,该当胜任本职事情,遵纪违法,囊空如洗[náng kōng rú xǐ],作风正直。

消防救济职员经培训及格后,方可提升上一级消防救济衔。

第十九条 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的消防救济衔提升,一样平常与其职务品级提升分歧。

消防员的消防救济衔提升,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划定实行。经过天下平凡初等学校招生一致测验、获得整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提升消防救济衔,其依照划定学制在平凡初等学校学习的工夫视同事情工夫,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办理指挥职员、专业技能职员消防救济衔提升,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予以同意:

(一)提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同意;

(二)提升为初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正职向导同意;

(三)提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应急办理部分赞同后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此中丛林消防步队职员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正职向导同意;

(四)提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五)提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济衔提升,依照下列划定的权限予以同意:

(一)提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办理部分消防救济步队向导指挥机构、丛林消防步队向导指挥机构正职向导同意;

(二)提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三)提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元正职向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济职员在消防救济事情中做出严重奉献、德才体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济衔可以提早提升。

 

第六章 消防救济衔的保存、升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济职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济衔予以保存。

消防救济职员依照国度划定加入消防救济步队,大概调离、告退、被解雇的,其消防救济衔不予保存。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济职员因不堪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上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济衔该当调解至响应衔级,调解的同意权限与原衔级的同意权限相反。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济职员遭到升级、免职奖励的,该当响应低落消防救济衔,升级的同意权限与原衔级的同意权限相反。

消防救济衔升级不实用于四级指挥员和准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济职员遭到开除奖励的,以及因犯法被依法判处褫夺政治权益大概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济衔响应取消。

消防救济职员退休后犯法的,实用前款划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济衔标记模样形状和佩戴措施,由国务院订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实施。